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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通:代取得人鑫鴻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0,156,326股。

2.取得人資料

鑫鴻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6,776,510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信貸彰化線西信貸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12.12%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股:5,575,451股。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己發行股份總數百分比:11.12%。

3. 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自102年10月2日起至104年11月23日止,經減資減少2,393,042股、增資增加1,272,983股及集中市場買賣減少81,000股。

4.新增或減少之共同取得人:無。

5.取得股份之目的:未變動。

6.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未變動。

7.資金來源明細:未變動。

8.取得股份之股土信貸屏東高樹土信貸汽車貸款高雄鹽埕汽車貸款權行使計畫:無。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亞通-代取得人鑫鴻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07334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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